GB 50260-1996《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(附条文说明)》
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6度至9度地区的新建和扩建的下列电力设施的抗震设计: 单机容量为12MW至600MW火力发电厂的电力设施。 单机容量为10MW及以上水力发电厂的有关电气设施。 电压为110kV至500kV变电所的电力设施。 电压为110kV至500kV送电线路杆塔及其基础。 电力通信微波塔及其基础。 注:本规范所称电力设施,包括火力发电厂,变电所,送电线路的建、构筑物和电 气设施,以及水力发电厂的有关电气设施;但不包括烟囱、冷却塔、一般管道及其支架。 本规范所称电气设施,包括电气设备、电力系统的通信设备,电气装置和连接导体等;水力发电厂的有关电气设施,指安装在大坝内和大坝上的电气设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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